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
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
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办理对象:工作调动、招工、社保、证照年审、小孩入学入托、入户等。
二、办理证明须备齐的资料:1、广东省内已婚者户籍入口带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婚者带未婚证明;省外流入育龄人口(18岁-49岁)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近期孕检证明或结扎证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发票。
三、办理地点: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华发社区居委会。
四、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五、收费标准:免费
1、办证对象:工作调动、招工、社保、证照年审、小孩入学入托
需提供的资料:本省户籍携带《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外省人口携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身份证、近期”双查”证明
2、办证对象:购房入户
需提供的资料:房产证、户口簿、身份证、户籍地(乡、镇)计生办出具的婚育证明、结婚证、子女出生的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节育证明、近期孕检证明、政策外出生的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收据
3、办理地点:梅华街道计划生育窗口办理
用途:办理工商执照、施工许可证、营运证、人事调动、求职登记、人事代理、职工流动、劳务用工、儿童入学入托、驾驶执照年审等都要提供《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1、香洲区已婚人员按现居住地开具计生证明,带齐户口本、《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上环(结扎)证或不宜上环(结扎)证明及近期查环查孕证明,到居委会或街道办计生窗口出具证明。
2、属流动人员按现居住地开具计生证明,带齐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暂住证、上环(结扎)证明及近期查环查孕证明,到居住地居委会登记并开具计生证明。
3、辖区户籍的未婚人员带齐户口本、本人的未婚证明,到户籍地居委会或街道办计生窗口出具计生证明。
用途:办理工商执照、施工许可证、营运证、人事调动、求职登记、人事代理、职工流动、劳务用工、儿童入学入托、驾驶执照年审等都要提供《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1、香洲区已婚人员按现居住地开具计生证明,带齐户口本、《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上环(结扎)证或不宜上环(结扎)证明及近期查环查孕证明,到居委会或街道办计生窗口出具证明。
2、属流动人员按现居住地开具计生证明,带齐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暂住证、上环(结扎)证明及近期查环查孕证明,到居住地居委会登记并开具计生证明。
3、辖区户籍的未婚人员带齐户口本、本人的未婚证明,到户籍地居委会或街道办计生窗口出具计生证明。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水平,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优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和《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通知》(珠字[2000]3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珠办发[2002]7号),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计划生育证明管理是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管理与服务的重要内容,必须遵循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简化和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三条 国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是我市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工作规范。为做好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证明的补充与衔接,健全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有效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的交流与应用,结合珠海实际,我市统一实行《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级计生和计生兼职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在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分工职责,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和服务制度,严格执行和规范办事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计划生育证明的办证、验证和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交流及通报工作。
二、《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
第五条 《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制度,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顺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改革、规范和完善我市现行的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突出分类指导和工作重点,有效交流信息,简化办事程序,优化政务环境,建立健全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新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六条 实行《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一)对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证明的有效补充和衔接;
(二)有效交流、及时通报和掌握我市有关人员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三)审核我市有关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以及有关人员实行计划生育情况;
(四)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五)促进以属地和现居住地为主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推动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度的落实;
(六)为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信息通报提供一个简捷、便利的工作平台。
第七条 《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主要作用:
(一)该证明在全市统一使用,在珠海市范围内有效;必要时,也可作为通报和交流我市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计划生育信息在市外使用的书面材料。
(二)在我市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该证明作为各级计生部门、各计划生育兼职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通报和了解我市常住人口、外来暂住人口、有关个人和法定代表人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和信息、办理或审批有关事项的凭据。
(三)该证明作为我市有关常住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其本人或其所属单位接受我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及办理有关事项的凭证。
(四)该证明作为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有关依据。
第八条 《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适用对象: